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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桅燈:是一種按國際航海規(guī)則裝在前后船桅上的白色信號燈。用于指明夜航船行方向,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線上方,高出其他燈光,并從船正前方向每一舷正橫后22.5°內,在225°的水平光弧內顯示不間斷燈光的白燈。它主要用于顯示本船動態(tài)與尺度和辨別他船尺度與動態(tài),并是供判斷船舶對遇及接近對遇局面的視覺裝置。
(2)舷燈:是指安裝在左舷的當船舶航行時自船首至左方的112.5°水平弧內發(fā)出不間斷紅光的紅燈與安裝在右舷的當船舶航行時自船首至右方的 112.5°水平弧內發(fā)出不間斷綠光的綠燈的統(tǒng)稱。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橫后22.5度內分別顯示。
(3)尾燈:是指安置在盡可能接近船尾處,顯示不間斷燈光的白燈。從船正后方到每一舷的67.5°內顯示135°的水平光弧。其能見距離按船長分別要求為3和2nmile。用于顯示本船的動態(tài)和辨別他船動態(tài),并供判斷船舶交叉相遇局面或追越。
(4)拖帶燈:置于尾燈的上方,與尾燈同為135°的水平光弧。根據《國際避碰規(guī)則》的規(guī)定,船長大于或等于50米的船舶的拖帶燈規(guī)定要求最低能見度為3海里,船長小于50米的要求能見度為2海里。
(5)環(huán)照燈: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燈光的號燈.比如船前部一盞白環(huán)照燈即錨燈,前錨燈應高于后錨燈大于4.5m,船長大于50m時,前錨燈應在船體以上高度大于 6m。
(6) 儀表指示燈:反映所指示設備工作情況的燈,在船上的很多地方都能見到。
(7) 燈塔:是大型的固定助航標志,主體結構一般為塔形,頂部裝有高強度的發(fā)光設備,燈光射程一般為15-25海里。燈塔供船舶測定船位、確定航行方向,引導船舶航行或指示危險區(qū)(險要的沙洲或暗礁以及通往港嘴的航道)。常設置于視野開闊的重要航道、海岸、港口、河道或險要礙航物附近。不過伴隨著航海技術的迅猛發(fā)展,雷達應答器、DGPS系統(tǒng)、AIS船舶自動識別系統(tǒng)綜合導航體系的建立,燈塔的導航作用越來越被弱化,導航價值在日益減少,但其擁有著潛在的歷史文化價值,成為了各國追捧的人文地理坐標。
(8)浮標和燈浮標:指浮于水面的一種航標,是錨定在指定位置,用以標示航道范圍、指示淺灘、礙航物或表示專門用途的水面助航標志。浮標在航標中數(shù)量最多,應用廣泛,設置在難以或不宜設立固定航標之處。裝有燈具的浮標稱為燈浮標,在日夜通航水域用于助航。